欢迎访问 湖南律师网 官方网站!
咨询服务热线:13467606306
网站首页
HOME
关于我们
ABOUT
精英团队
TEAM
新闻资讯
NEWS
专业领域
FIELD
经典案例
CASE
咨询预约
CONSULTATION
联系我们
CONTACT
上海宏创律师事务所
上海宏创律师事务所
上海宏创律师事务所
上海宏创律师事务所
离婚诉讼
财产分割
遗产继承
子女抚养
债权债务
法律分享
涉外婚姻
联系人:蒋阳媚律师
手机:13467606306(微信同号)
邮箱:416306623@qq.com
网址:http://www.hunanlawyers.cn
地址: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305号万达广场A座33003室
详细内容
您所在的位置:
网站首页
>>
新闻资讯
>>
离婚诉讼
>> 详细信息
诉讼离婚判决离婚的情形
发布时间:2015-02-03 阅读:2709次
诉讼离婚判决离婚的情形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
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 相关链接:协议离婚的基本常识
上一篇: 已是第一个!
下一篇:
怀孕期间可以离婚吗?
湖南律师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15
本站法律顾问:蒋阳媚律师 手机:13467606306 (微信同号)
湖南律师网、长沙律师网、湖南离婚律师、长沙离婚律师、长沙离婚咨询、长沙离婚费用
展开
收缩
QQ咨询
电话咨询
13467606306